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有關規定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
進口或代理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進口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課稅對象
進口應稅消費品以進口商品總值為課稅對象。這是因為應稅消費品報關進口后,還沒有實現銷售,不可能根據實際銷售收入征稅;如果以到岸價格為課稅對象,就會使進1:1應稅消費品與國內生產的同種應稅消費品的征稅依據不一致,從而使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稅負低于國內生產的同科-應稅消費品的稅負。因此,應以進口商品總值為課稅對象。進口商品總值具體包括:到岸價格、關稅和消費稅三部分內容。以進口商品總值為課稅對象,可使進口應稅消費品與國內生產的同種應稅消費品的征稅依據一致,稅負基本平衡,從而有利于防止盲目進口,保護國內經濟的發展。
(三)稅率
為適應社會經濟形勢的客觀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制,經國務院批準,對消費稅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調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環節消費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06]22號)自2006年4月1日起執行。
(四)其他規定
1.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繳納消費稅;
2.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稅款;
5.出口企業在2006年3月31目前收購的出口應稅消費品。并取得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稅目稅率辦理退稅。具體執行時間以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開具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