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財 稅 [2019]13 號 ) 文件精神,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按 25% 計入,并按 20%的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 100 萬元但不超過 300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按 50% 計入,并按 20% 的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指符合企業所得稅對小微企業的界定標準的企業,也即是從業人數不超過 3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5000 萬元,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300 萬元。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并不等于企業利潤,而是納稅年度的利潤總額經過納稅調整,調增或調減之后,再彌補以前年度損失后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