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自由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但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有限責?公司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股權轉讓后,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2.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有較大自由,但仍應遵循一定的程序和限制。
(1)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的其他方式進行
(2)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不得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否則,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